場地租借
臺中市立忠明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97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4626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169062號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3條、第18條及第12條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7010544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190621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8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61971號令訂定發布之「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修訂實施辦理。
二、臺中市立忠明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開放本校校園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規則。
三、本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校園供社區民眾運動免申請之開放範圍為運動場,及本校校園依民眾申請、收取費用、使用場地辦理活動之校園範圍為活動中心(羽球場)、戶外球場(網球場)、普通教室、舞蹈教室等,其餘範圍得由學校視實際情況辦理開放。惟本校可視學校整體行政管理及申請活動內容決定是否提供租借,若經許可,則依收費標準收費。
四、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四)、其他有關教育、文化等公益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本校校園依民眾申請、收取費用及使用場地辦理活動之場地申請許可,最早應於使用日三個月內,最遲應於使用十四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未於十四日前提出申請者,於申請使用日無他人申請使用時,得由學校斟酌實際情況許可。
前項活動內容依法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應經核准後始得申請。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於使用前三天繳納各項場地使用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六、校園開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七、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立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退還,如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及規則規定者,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八、校園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由本校協調解決。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超過一個月,除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學校得酌予減收,減收比例不得逾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九、本校校園(免申請僅開放操場)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上班日:上午六時至七時、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午七時至十二時、下午四時至九時三十分。
(三)寒、暑假也比照上面辦理。
(四)經申請許可者夜間使用不得超過九時三十分。
十、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前項情形,本校將於停止開放前公告。
十一、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項目外,其他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物品。
(五)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始得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搭建。
(六)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並確實將所遺垃圾分類、丟棄或回收。
(八)在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應遵守「無煙校園條款」,禁止於校園內抽煙。
(十)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二、本校校園場地使用之費用及保證金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收費參考基準表」,自訂收費標準表「臺中市立忠明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予以公告。
十三、申請人取得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法如期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如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全額及各項費用二分之ㄧ。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回收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自繳費之日起,至學校終止辦理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與所繳交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一併退還。
十四、教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運動局)或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及本校主辦之活動,使用校園場地者,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受教育局、運動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單位或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及經教育局許可辦理之非學校型態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校園場地者,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水電費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
前二項以外單位或機關與教育局、運動局或學校合辦公益活動、政府機關及其他學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得免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及擴音設備費。
十五、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恢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及時回復,學校得雇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六、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形,或業以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七、本校依本規定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採收支對列納入附屬單位預算。
十八、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100年11月14日本校收文字第1000004734號)
承辦人: 承辦主管: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