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場規定
臺中市西區忠明國民小學
學生各項考試監考注意事項、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草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中國民國111年10月1日
壹、監考注意事項
一、監考人員於開始考試前10分鐘至規定場所領取試卷,核對領域科目與應考年級等資料無誤後,準時進入監考班級教室。
二、發放試卷前核對應考人數,並繕寫於前方黑板上,考試開始前應告知學生遵守試 場規則,嚴禁作弊。
三、監考人員應服裝整齊,於監考時間內不得閱讀書報雜誌、批改作業考卷、使用電 腦上網或使用行動電話等,應確實執行監考工作,以維持學生考試之公平。
四、學生應試時,除應考文具置於桌面外,其餘身上、書桌或抽屜內均不得擺放與應 試無關之物品或資料,如:教科書、參考書籍資料、智慧型穿戴裝置與通訊器材設備等。
五、請確認每一節考試起訖時間,準時領取試卷到場監考,避免影響學生考試權益。考試完畢後,務必親自點收試卷並將試卷送至批閱試卷教師,嚴禁託人代領或轉交。
六、若確實查獲學生有違反試場規則情事之行為時,請依違規事實填寫「學生考試違 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一),送交教務處進行後續處理。
七、監考前、中、後若有發生任何緊急偶發事件時,請儘速與教務處教學組連繫。
貳、試場規則
一、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各項考試或評量,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學生應依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應考,不得遲到。逾時二十分鐘者該次成績採計原分數90%。
三、學生必須將教科書、作業簿或其他資料物品等,放置於教室前、後,並保持桌面 與抽屜淨空。
四、考試時教室桌椅須分開排列,學生依老師排定座位就坐,不得私自互換座位。
五、考試開始至下課鐘響前,學生均不得無故離開試場。
六、考試期間除公假、喪假及病假外,不得無故缺考。請公假者,須相關處室證明;請喪假者,須有家長出具證明或訃聞;請病假者,須有合格之醫療院所證明;請事假者,須由家長向導師請假。前述假別均須於考試前向學務處生教組請假,同時知會教務處教學組,並於銷假日立即至教學組報到並完成補考。補考成績採計詳見本校成績評量辦法。
七、考試時須遵守試場規則,並服從監考人員之指導。如發現有違反試場規則情事之 行為時,請監考人員記錄「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一)後送交教務處。
八、考試時如有特殊因素,可由任教老師統一酌增該年段該科目之應考時間。
九、應試時違規等情事,依違反試場規則處理。
十、紙筆測驗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由任課教師隨時以口頭補充說明之。
十一、考生所攜之手機應完全關機,且考生身上不得有任何穿戴式裝置。考生進入考場前應確認鐘錶之鬧鈴功能已關閉,並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且應將物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如書包內,但書包不得放置於座位旁)。開始考試後如發現考生之行動裝置未完全關機而發出其他聲響,則加重處罰。
十二、其他: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多重障礙、重大傷病考生
應考服務申請表,請參閱附件二。
叁、違反試場規則處理
一、監考教師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學生違反試場規則時,請依違規事實填寫「學生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一),送交教務處進行後續處理。
二、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視為舞弊行為,評量成績應重新採計,依該次評量之原始總分再扣30分採計之,發生舞弊學生該次評量不列入名次排序,並進行個案輔導約談:
(一)、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或相互交談,經監考老師認
定者。
(二)、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經查屬實者。
(三)、以自誦或暗號告訴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經查屬實者。
(四)、桌面、應考文具、身上、衣著上留有字跡,且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五)、使用智慧型穿戴裝置(電子產品)計算、搜尋答案、傳送答案等有違公平性之行為。
三、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視為考場違規行為,由該科老師依情節輕重酌扣5-10分,並列為個案輔導。
(一)、非特殊原因又未於規定時間內交卷者。
(二)、任意離開座位或轉頭或製造噪音、或任意發言、或互相交談、或左顧右盼
等違紀行為,經監考老師提醒再犯或不從者。。
(三)智慧型穿戴裝置(電子產品)未完全關機、發出聲響等影響考場秩序之情形。
四、考生曾於本校定期評量違規屬實在案者,如有再犯之情事者,則該科成績以0分計算。
五、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情事或不當意圖之行為,有損考試公平性者,得由監考教師予以詳實記載,並會同導師儘速書面通知家長。
本監考注意事項與試場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校長: